- 董董:谁来点评下正黄金色悦府这个盘?
- 小石头:地段还行
- 七七妈:性价比高
- 春暖花开:未来升值空间还是有的
- 阿霞:周末一起约看房呀
- 大头明:售楼处美眉不错,哈哈
市民陈先生反映其购买的某楼盘房屋,在现场收楼时发现多个质量问题并拒绝收楼,开发商对此已做相关记录。之后,虽经陈先生多次提醒,但开发商至今仍未对房屋进行维修,且物业公司不断要求陈先生缴交管理费。
陈先生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付物管费及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楼违约金。为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佛山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及时召集三方进行调解。经调解,陈先生和开发商达成协议,全部工程质量问题由开发商完成修复整改,同时开发商向陈先生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
部门说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购房合同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住建部门提醒购房业主在收楼时,应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该《规定》中确定的*保修期。
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反映开发商,并督促建设单位跟进维修事项。